首页 / 业务领域&案例 / 案例 / 求正沃德新案看点·2025年9月

求正沃德新案看点·2025年9月

新案看点编辑部
2025-09-10

最高法、最高检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精选汇编

章耀民律师团队汇编

编者按: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最早的成文法可追溯到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元前536年),至今已有2561年成文法历史。成文法的作用在于指导人们进行法律实践,其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随着成文法的发达,到汉代我国已经产生“决事比”、宋代有《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有《皇明条法事类纂》、清代有《大清律例》。案例是法律人智慧的结晶,有效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增强了法律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灵活性。成文法与案例的结合可实现高质量的法治,我们出于对法治的热爱,汇编了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导案例与典型案例,以供法律人学习和研究。内容如有错误或不妥,请大家及时批评和指正,我们将非常感谢!

一、指导案例

1.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2025年3月13日发布)
案例看点:非法手段“立功”无效,二审更正不加刑
案情简介:金某与他人合伙开设养生会所,组织7人卖淫,非法获利超62万元。案发后金某投案并退赃。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争取立功情节,金某主动约购毒品后向警方举报贩毒人员,致其被抓获。一审法院认定金某立功并从宽处罚,金某上诉主张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二审认为其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线索,不构成立功,但因“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行为人通过违法方式获取线索并揭发他人犯罪,不得认定为立功;其揭发行为若基于自身参与甚至诱导犯罪,更不能作为从宽依据。对于一审错误认定立功的情形,二审应依法纠正,并说明理由,但不得加重刑罚,体现了依法严格认定立功情节、防止滥用的司法导向。

2.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5年3月13日发布)
案例看点:催收通知中断时效有效,债权超二十年仍受保护
案情简介:1997年,德惠市某原种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38.1万元。1998年借款到期未还,债权人自2006年起多次发出催收通知,债务人均签收确认。2016年,债权经多次转让最终由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并于2019年提起诉讼。被告主张案件已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该抗辩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且诉讼时效因中断未届满的情况下,不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限制。债务人已多次确认债务并签收催收通知,其再以“超期”为由提出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统一了诉讼时效条款的适用标准,防止债务人借制度漏洞逃避责任,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3.指导性案例250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5年3月13日发布)
案例看点:承包人放弃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有限,保护建筑工人利益
案情简介:某安建设公司承建某楼盘项目期间,出具声明书,向担保公司承诺放弃部分在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换取项目贷款担保。项目完工后,某安建设公司就工程款起诉发包人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支持。担保公司遂以未如实披露放弃行为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判项。法院认为该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担保公司产生效力,不影响承包人整体优先权,驳回诉请。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承包人作出的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仅对特定债权人产生清偿顺位劣后的效果,不影响其对其他财产享有的整体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案厘清了承包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效力边界,保障了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的合规与稳定,平衡了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合法利益。

4.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2025年4月8日发布)
案例看点:涉及生产设备技术侵权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支付技术许可费等方式代替拆除设备,实现多赢共赢
案情简介:四川某化工公司诉山东某化工公司侵犯技术秘密一案胜诉,判决要求山东方停止侵权、销毁相关设备及资料,并赔偿9800万元。山东公司迟迟未履行停止侵权和销毁设备义务,四川法院启动执行。因案涉设备拆除困难、安全风险高,且双方在广东、四川另有三起重大关联案件,最高法决定提级执行并组织协调各方推动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等方式解决全部纠纷。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强制执行行为义务应兼顾裁判目的与执行可行性。法院可通过提级执行、跨域协调等方式突破地域限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实现停止侵权与设备合法利用的双重目标,体现了执行工作的灵活性与实效性,推动实现多方共赢的良性执行生态。

5.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2025年4月8日发布)
案例看点:统一指定法院执行与“执破衔接”机制助力债务企业化解困境、实现重整。
案情简介:浙江某新材料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原由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执行,后因行政区划调整,钱塘区法院也受理大量相关劳动争议案件。该公司及关联企业总负债超40亿元,向钱塘区法院申请预重整。为统一处置债务,杭州市中院将所有案件指定由钱塘区法院执行,并引导其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最终通过重整计划清偿7000余万元债权,企业得以再生。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在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形下,通过指定一个法院统一执行,可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并与破产程序形成有序衔接。对于资不抵债但具有产业价值和重整可能的企业,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预重整、执行和解等机制,依法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助力企业摆脱困境,实现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救治的有机统一。

6.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2025年4月8日发布)
案例看点:指定执行与执行和解保障民生工程顺利推进,实现多方利益平衡。
案情简介: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要求支付拖欠货款1041万元及利息。经惠城区法院调解未履行,申请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惠阳区,且涉及污水处理民生工程,执行冻结相关款项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及居民生活。经上级法院指定由惠阳区法院执行,法院协调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支付款项,兼顾申请人权益和民生保障。
指导意义:本案体现了指定执行制度的灵活运用,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强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民生工程案件时,应妥善协调各方,促进执行和解,实现保障胜诉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

7.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2025年4月8日)
案例看点:执行立案前,法院依法对被保全款项作出扣划裁定,实现债务自动履行,促进审执衔接和司法资源节约。
案情简介:2024年7月,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价值27万余元的财产实施保全,其中19万余元为银行账户资金。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申请直接扣划其被保全账户内资金7.5万元用于履行债务,法院经审查无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依法准许扣划。10月29日,法院扣划资金并支付给申请人,同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了执行立案前,人民法院可对被保全款项采取扣划措施,支持被保全人主动履行债务,既保障债权人利益,也避免了执行成本和信用损害,有利于促进审执衔接和司法资源节约。同时强调,法院应严格审查扣划申请,防范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确保程序公正。

8.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2025年4月8日发布)
案例看点:法院通过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有效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体现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与文明性结合。
案情简介: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明某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令明某腾退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明某拒不履行,并纠集亲友围堵执行现场,阻碍执行。麦积区法院依法向明某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风险预告,告知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组织双方协商抵扣费用。明某在指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支付费用,执行完毕。
指导意义: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运用刑法威慑手段,依法发布涉嫌拒执犯罪风险预告,既维护执行权威,又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与规范文明执行的有机统一,保障了司法公正与社会秩序。

9.指导性案例256号: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2025年4月8日发布)
案例看点:法院处置大量建筑区划内车位时,依法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采取拆分拍卖,兼顾债权人权益与业主利益。
案情简介: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封潘某名下位于江北区某小区的73个车位。该小区住房与车位配比约为1:0.3,车位多数由业主租赁使用,潘某非业主。法院依据民法典第276条精神,制定分零拍卖方案,优先向业主拍卖,每户限购一个车位,承租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结果61个车位被业主竞得,剩余车位由不特定竞买人全部成交,拍卖款项扣税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指导意义:本案体现了执行中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先满足建筑区划内车位业主需求的原则。法院结合车位性质和配比,合理设计拆分拍卖方案,保障业主优先购买权,平衡多方利益,促进司法执行的规范、公正与社会和谐。

10.指导性案例257号: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2025年5月28日发布)
案例看点:环境公益诉讼中,对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针对性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保障绿色发展与生态保护统筹推进。
案情简介:某流域水电公司投资开发水电站,所在河段为国家一级保护鱼类川陕哲罗鲑栖息地。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原环境保护部批复,并按要求实施栖息地保护、增殖放流、过鱼设施建设等多项环保措施。虽一度因建设期部分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但已全面整改并通过监管验收。昌平某环境研究所以水电站破坏生态、影响川陕哲罗鲑生存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停止建设、赔偿损失等。法院认为,该项目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损害,亦不具备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依法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行为已造成或具有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建设项目在依法开展环评并通过行政审批后,若切实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无继续危害风险的,人民法院可据此依法认定其行为不符合公益诉讼受理条件,予以驳回。该案强化了环评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为妥善处理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司法标准。

11.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5年5月28日发布)
案例看点:医疗设备长期闲置未依法处置构成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相关主体可依法被追究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采取禁止令与先予执行等措施,及时消除环境危险。
案情简介:济南某肿瘤医院将涉放射性伽马刀设备租借给他院使用,因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设备在租赁期终止后长期闲置未依法处置,存在重大污染风险。济南生态环境局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家单位共同承担设备处置责任。法院为防止污染风险,依法发布禁止令并裁定先予执行处置费用。相关设备及时依法退役处置,污染风险被消除。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多个主体因不履行法定环境安全义务导致污染风险的,可依据民法典1171条承担连带责任。医疗设备闲置不当属造成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防范环境损害的发生与扩大,体现环境公益诉讼“预防为主、责任共担”的法律精神。

12.指导性案例259号: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5年5月28日发布)
案例看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已全部实现的基础上。法院应实质审查并确认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后,方可准许撤诉。
案情简介:因江苏某钢集团非法堆放钢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责令停止侵害、消除风险、赔偿损失等。诉讼中,当地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并与企业达成赔偿协议,经法院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生态修复完成、损害赔偿落实后,原告再次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应限定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已实现。即便原告个人费用尚未处理,只要社会公益相关请求落地,撤诉可被准许。该案强化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导向,确立了撤诉审查的实质性标准。
13.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25年5月28日发布)
案例看点: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对调解或和解协议应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引导明确修复措施并监督落实,推动生态风险实质消除。
案情简介:山西某铝业公司在赤泥库长期堆存强碱性工业废料,造成大气污染并威胁周边文物安全。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消除环境风险。审理中,双方先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因未涉及封场治理、措施不明确,法院不予确认。后在法院主持和技术论证下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五年内完成封场治理,筹资1.5亿元,设立监督和验收机制。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并持续跟踪履行,2023年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生态风险基本消除。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应经法院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修复方案是否具体明确,能否实现生态功能恢复和风险消除。法院可通过公告、专家论证、现场监督等方式推动协议落实,保障公益诉讼取得实质效果。该案为环境风险治理与企业绿色转型提供了有益示范。

14.指导性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5年5月28日发布)
案例看点:本案明确跨省非法采矿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适用和生态修复费用的合理流转机制,体现司法推动生态损害赔偿落地、优先原地修复的制度安排。
案情简介:张某山组织人员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于禁采期在长江安徽铜陵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4.6万余吨,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公开道歉。因案涉地跨安徽、江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追缴违法所得,并判令赔偿生态损害515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生态修复费用后移交案发地安徽铜陵用于修复工程。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两点:一是对于跨区域环境犯罪案件,为保障专业审理和避免地方干预,最高法可指定具备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异地法院管辖;二是在生态修复更适合由受损地实施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可将赔偿款移交相关区域政府,确保生态修复就地完成,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实效。

二、典型案例

1.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5年8月1日发布)
案例看点:此批典型案例伴随《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一同发布,紧扣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回应实践需求,统一裁判尺度。本批案例有6则,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2例予以展示。
(1)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个人刘某,刘某雇佣张某施工。张某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尽管张某与建筑公司无劳动关系,但法院判定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指导意义:本案明确: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人后发生工伤,具备用工资格的承包人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举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转包规避责任,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秩序。
(2)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情简介:郑某在某医药公司工作时接触过关联公司两款药物的保密信息,离职后入职另一家医药公司。原单位起诉其违反竞业限制。法院认为新公司与原公司不存在实质竞争,郑某知悉信息范围有限,驳回诉请。
指导意义:法院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应与劳动者实际掌握的商业秘密相符,不得泛化限制人才流动。本案平衡了企业利益与人才流动,促进了公平竞争和科技人才合理流动。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2025年1月2日发布)
案例看点:外商投资法实施五周年,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5个典型案例,体现法院为外商投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增强投资信心,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2例予以展示。
(1)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简介: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北京艾某公司90%股权,中方持股10%。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陷入严重失灵,董事会无法正常运行,德国投资方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法院一审驳回,但二审认定公司治理已陷僵局,依法支持德国公司解散请求并建议合作双方另设组织形态。
指导意义:该案明确司法解散应在公司组织机制持续失效、经营管理严重障碍的情况下适用。人民法院不仅依法解除合作僵局,也通过释明制度引导当事人重新选择合作形式,展现司法在涉外合资企业治理结构崩溃时的介入秩序及“促和解、促转型”的制度价值。
(2)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签订合资设立公司,经营过程中,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认为优某橡胶有限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身份,低价向其母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销售产品,损害合资公司利益,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案涉合资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四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各方继续合作关系。
指导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中外双方股东均具有继续合作意愿,多次组织言调促和,向中外当事人释法增信、答疑解惑,最终促使四方当事人圆满达成和解协议,以最小成本使得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合资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是司法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2025年1月6日发布)
案例看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并配套发布8个典型案例,覆盖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GUI外观设计等,具有示范意义,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深圳市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某互联网公司自主研发“智能检索算法”,用于其“天某”APP个性化推荐服务,被告开发的“学某某”APP使用与其算法实质相同的程序,且两公司研发团队存在人员交叉。法院认定涉案算法具有商业价值和非公知性,原告已通过签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设立合理保密措施,被告未能提出有效抗辩。最终判定下架侵权APP、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共计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指导意义:本案是国内首次明确将算法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新型技术成果提供司法路径。其一,确立算法可受保护、合理保密标准可操作;其二,推动算法侵权判定中综合考虑技术相似性、接触渠道与主观意图等要素;其三,为人工智能、大数据领域创新主体提供明确司法预期,激励研发投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2月28日发布)
案例看点:人民法院通过发布4则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以共同生活时间、是否育有子女、彩礼数额等为考量因素,依法合理界定彩礼返还问题,兼顾遏制高额彩礼与女性权益保护和婚姻家庭稳定,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现实导向,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与李某某于2020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因家庭经济状况有限,王某某向李某某支付彩礼18.8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李某某曾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家庭矛盾激化,王某某于2022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返还全部彩礼。
指导意义:法院认定双方婚姻缺乏深厚感情且无继续维持可能,依法准予离婚。鉴于彩礼数额过高且给付方经济负担较重,结合双方仅共同生活一年多及女方终止妊娠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该案明确共同生活时间是彩礼返还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以婚姻感情和实际生活为基础的审判理念,有效平衡双方权益,促进形成文明节俭、以爱为核心的婚恋风尚,避免将婚姻物化为经济交易。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5月19日发布)
案例看点: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6例典型案例,围绕多个领域和环节,依法打击串通投标及其相关犯罪,明确裁判标准,强化全链条惩治和精准定罪量刑,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张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2022年,张某在任职公司主持招标时,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指使评委打高分并控制评分账户,帮助关联公司围标成功,项目金额达400余万元。中标后,该项目实际由该投标人控制公司实施。
指导意义:本案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招标中,张某操纵评标,协助围标,破坏了正常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企业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实刑并处罚金,未予缓刑,体现了对破坏市场公平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释放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鲜明信号。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2025年6月9日发布)
案例看点: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5个典型刑事案例,紧扣依法护航民营经济这一主线,聚焦内部腐败、市场秩序破坏及追赃挽损等关键领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为,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3例予以展示。
(1)石某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石某玉作为某互联网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合作公司贿赂608万元,同时通过虚拟币变现方式侵占本单位财物36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石某玉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本案体现了对互联网企业内部腐败的依法惩治。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责令退赔损失,彰显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对新兴领域腐败“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2)张某剑强迫交易案
案情简介:张某剑负责某工程项目门岗保卫、工地进料工作,其强迫多家商户购买其高价建材,否则不得进场装修,共牟利92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张某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打击了欺行霸市、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剑刑罚,有效维护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营造安心经营的外部氛围。
(3)廖某茂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虚增公司经营业绩,致使某机电公司以34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获得19亿余转让款,经评估某科技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仅为9.8亿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本案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的典型。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并追缴全部赃款,体现了对重大涉企诈骗“零容忍”的立场,也强调追赃挽损与量刑并重,切实维护市场诚信与交易安全。

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2025年7月23日发布)
案例看点:本批案例共6件,围绕“定分止争”目标,细化审理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强化责任追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对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完善,有利于强化实体权利保护、提升执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本文精选其中2例予以展示。
(1)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韩某平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后某因房地产公司民事案件,该房产被执行法院查封、拍卖。韩某平提出执行异议遭执行法院以韩某平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等为由驳回。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韩某平名下现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但案涉房屋属于某重点小学学区,不属于“房住不炒”情形,应认定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足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指导意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侧重于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不简单从已购房屋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实现保障基本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
(2)紫某公司与建某公司、银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案外人某施工企业与发包人达成以开发项目中的房产抵工程款的协议,签订合法抵债协议并完成占有,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施工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受案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案涉13套房屋的执行。
指导意义:明确施工方依据《民法典》第807条与发包人签订的抵债协议,在满足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抵债金额合理等条件下,可排除该房产的强制执行,强化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体保护。

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2025年5月29日发布)
案例看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企业恶意转让股权、冒名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推动恢复执行并完善信用惩戒协同机制,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江苏省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案情简介:江苏某铝业公司因违反生态环境管理规定,被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为逃避处罚,公司原股东高某华、程某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高某华更伪造已故第三人邵某的签名资料办理公司注销,致使法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无果。检察机关介入后,向法院、生态环境局和数据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追加高某华为被执行人并查封财产,同时撤销虚假注销登记并在信用系统公示。该案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进一步打击恶意逃避行政责任行为。
指导意义:本案彰显检察机关在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的综合履职能力,既有效制止恶意逃避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处罚权威,又切实保护被冒名者和守法企业合法权益。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织密行政执行与信用惩戒联动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法治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9.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3月14日发布)
案例看点:检察机关发布6件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打击利用“冒名登记”“注销逃避”手段规避行政处罚等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行与信用惩戒协同治理机制,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简介:江苏某铝业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行政处罚,其原股东为逃避执行,恶意将股权转让后伪造材料将公司注销。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终结后,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推动法院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财产,撤销虚假注销登记,恢复执行,并联合多部门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指导意义:本案展现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的能动履职,有效遏制恶意规避处罚行为,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企业信用秩序,并推动多部门协作完善信用惩戒与执行联动机制,促进依法合规营商环境建设。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5月8日发布)
案例看点:行刑反向衔接落地实施,推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由刑事不起诉顺畅转入行政处罚,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新机制,本批案件共有6则,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
案情简介:郑某某长期在无资质情况下非法买卖人民币与韩币,涉案金额超550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其主动投案、退赃,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与外汇管理部门会商,移交全套证据材料,推动依法立案调查。最终行政机关给予郑某某罚款44.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本案是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实践,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中同步固定行政违法证据、明确法律责任,并协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证据移送、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政处罚及时衔接,提升金融监管效能与治理合力,切实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6月10日发布)
案例看点:养老类理财项目非法集资案中,检察机关依托技术手段全面审查电子证据,推动外逃主犯国际追捕,打击“明知无力兑付仍继续集资”的恶性行为,本批案件共有4则,限于篇幅,本文精选其中1例予以展示。
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周某标等人依托裔某集团,在多地非法发行旅居养老类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超50亿元,未兑付金额达15.4亿元。资金链断裂后,仍持续集资3.6亿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一审判处主要被告人九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犯沈某峰已被红通追逃。
指导意义:本案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在审查起诉中依托技术手段恢复关键电子数据,准确界定非法占有目的,推动案件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为集资诈骗定性。同时,依法审查外逃人员并配合红通发布,助力国际追逃追赃,切实维护群众财产安全与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