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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公司保函作为反担保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编辑管理员
2025-06-03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某建筑公司,并向江西省赣州市某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1403万元的财产。法院准许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基本账户,并足额冻结到了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403万元。

被告为建筑企业,同时段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名下有且仅有一个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基本账户被冻结,直接导致被告无法正常支付项目分包商、材料商款项,以及无法发放工资、缴纳员工社保等,企业面临停工停业的巨大风险。


代理过程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保全裁定提出了复议,要求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理由主要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保全目的不正当等。但法院以“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而非财产保全审查内容,且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作为保全错误的赔偿”为由,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复议请求。

之后,代理律师建议被告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申请解除保全,被告向法院提供了某担保公司出具的商业保函作为担保。该保函载明:“担保人在收到已生效法院判决及法院出具的被担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后对原告因解除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一般责任的担保,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仟肆佰零叁万元整”。并同步向法院提交了该担保公司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证书(AAA级)等资信证明资料。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403万元的冻结措施。

原告不服该解除保全的裁定,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理由主要是担保期限过短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担保期限问题,首先,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中载明:“担保人在收到已生效法院判决及法院出具的被担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后对原告因解除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一般责任的担保”,没有就担保期限作出限制;其次,通过扫描被申请人提供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上的二维码可知,担保公司的担保截止日为2026年12月1日,时间较为充足。复议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处理结果


被告基本账户得以顺利解冻,企业恢复正常运转。


律师提示


财产保全,因原告需要针对保全错误提供担保,且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故通过复议解除保全的难度较大。但通过提供反担保保函申请解除保全,既保障了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避免被保全人因账户冻结陷入困境、恶意保全等风险,最大限度减小对被保全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案件索引


(2024)赣0791诉前调59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024)赣0791诉前调599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作者简介:

田刚 律师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吉林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江西省律师协会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原法官。执业以来,代理过数百起民商事诉讼及执行案件,善于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办理过一些涉诉标的大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方芷琦 律师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系;三级律师、江西省涉外律师人才库骨干人才。执业以来,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拥有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丰富法律实践经验,同时办理过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大量的诉讼案件及包括招投标、合同审查在内的相关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