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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分享第14期 | 共同出借人将收到的还款据为己有时,其他出借人如何考虑维权思路?

编辑管理员
2025-04-08


民法典案例分享系列由求正沃德管委会知识管理中心推出,主要围绕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或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司法案例进行整理,并进行推送分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及孙某南均为(2019)涪民初字第279号案所涉65637元借款的共同出借人,借款人为林某标,现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被告及孙某南各自所占出借款项的份额,原告、被告及孙某南三人指定被告为还款的指定收款人,被告在收到还款后应当立即与原告及孙某南进行结算。林某标于20201230日向被告支付65637元,原告发现被告已收到林某标款项后,要求被告支付属于原告的部分,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于202115日诉之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187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其收到的65637元系另案款项,与其跟原告及孙某南之间的借款无关,但未提供证据印证。

法院裁判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21879元。

二、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按份债权及连带债权的处理,而按份债权及连带债权的处理属于民法典实质性修订条款或新增条款,本文认为,分析本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属于新增条款或实质性修订条款,在未减损被告的合法权益,亦不会背离其合理预期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第二,关于原、被告与孙某南系是连带债权人还是按份债权人?本案中原、被告与孙某南之间并未约定案涉借款为连带债权, 法律亦未规定为连带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案涉债权应当为按份债权。案涉债权标的为货币,系可分标的,原、被告与孙某南作为债权人并未对其债权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故,应当视为份额相同,即原告享有13的按份债权,原告因此有权要求享有(2019)涪民初字第279号案受偿款中的13,即65637元/3=21879元,现该款由被告领取后未转交给原告,有违三方就共同出借借款所达成的合同约定,亦违反了三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进行结算的法定义务。

整理人简介

周育文律师

求正沃德党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

赣江新区分所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