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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与龚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1.30

审理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年份:2015年5月

承办律师:黄力

案情简介:

涂某与龚某于1992年相识,并生育一子,取名为龚盼,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女儿一直跟涂某生活至今,涂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离婚后,龚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拘,涂某才知道被告一直满着原告作出这样违法犯罪的事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涂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涂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涂某。 

委托代理人:黄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龚某。 

审理经过 :原告涂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生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龚盼,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龚乐,由于婚前两人接触时间极为短暂,婚后双方常因原告多次劝被告找份稳定工作好好生活,被告屡次不听,原告实在忍无可忍,女儿一直跟原告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离婚后,被告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拘,原告才知道被告一直满着原告作出这样违法犯罪的事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有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 

原、被告户口本及小孩户口本。证明原、被告 主体资格及小孩身份信息。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及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生效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4月份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离婚 

《房地产权证》证明位于南昌县沙金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66幢一单元301室,系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 

广东省汕头市登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 被告龚某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在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及被告不利于抚养女儿。 

被告龚某在答辩期限内没有书面答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龚盼,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龚乐,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于是原告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今年三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未到庭,法庭调解未能进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因双方了解不够深入,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被告因犯罪被判刑,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因被告犯罪被判徒刑,现随原告生活,且原告要求抚养小孩,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教育角度出发,原告抚养小孩比较合理,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关于原告所称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66栋一单元301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及其儿子龚盼共有,被告及其儿子龚盼未对该住房进行分割处理,无法确认被告应得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所得房产份额本案无法处理,可在被告已取得实际份额后另行起诉。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涂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龚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从2016年起每年元月十日前付清当年小孩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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