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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汇丰诉浙江中财专利侵权案件二审成功改判——专利法上四大原则的适用标准

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1.22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院

承办律师:黄斌、王雅平

结案年份:2017年12月19日

案情简介:

江西汇丰起诉浙江中财侵害发明专利权,黄斌、王雅平律师一二审均代理浙江中财。接受浙江中财委托后,黄斌、王雅平律师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浙江中财的产品与江西汇丰专利权不同,不构成侵权。

2017年8月,一审庭审过程中,黄斌、王雅平律师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因公证人员在对工地现场进行摄像时,没有对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无法确认刻录光盘为现场摄像所得;同时,现场工作记录为复印件且未加盖公证处印章,刻录的光盘没有由公证处封存;故该公证书不具备有效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后,判决书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没有采纳该份公证书。

令人意外的是,2017年9月南昌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构成等同侵权。

黄斌、王雅平律师认为不符合适用等同侵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违反了专利法上的四大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1、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认为:“凹槽设置并非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被告产品是采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而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原审判决将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认定为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认定将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捐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条为捐献原则,是指对说明书公开的、但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公众,成为可自由实施的公有技术。捐献原则的主要正当性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两头得利”:申请人为了更容易地获得授权,在权利要求中限定比较窄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和附图对有关技术方案作扩张记载,事后在侵权诉讼中又将记载在说明书中但处于权利要求字面限定范围之外的部分重新纳入保护范围。如此一来,权利人规避了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减去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的那部分技术方案的审查义务。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专利说明书〖0035〗中对于是否设置承接口凹槽做了明确说明,既承接口内径的凹槽是为了二次锁紧设置,但不设置只是为了节省成本,该凹槽设置的省略,是放弃更好的锁紧效果。说明原告在申请专利技术时已经考虑承口不设置凹槽所导致的后果,且凹槽设置并非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被告产品是采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而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故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技术已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认定将记载在说明书中但处于权利要求字面限定范围之外的部分重新纳入保护范围,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制。专利权人在其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任意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时有10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一种节流式承插无垫连接管材,其特征在于:在管材的一端设置有承口、另一端设置有可与承口插接连接的插口,所述承口及插口的结构为下列情况之一:①所述承口是:在管材的一端设置有扩孔部,扩孔部的内径大于管材的内径,在扩孔部的内表面上轴向间隔设有若干个独立环形圈;所述插口是:在管材的另一端的外表面设有起限位作用的环形凸沿,环形凸沿向外延伸有插接部,插接部的外径与承口上的独立环形圈的内径紧密配合;②所述承口是:在管材的一端设置有扩孔部,扩孔部的内径大于管材的内径;所述插口是:在管材的另一端的外表面设有起限位作用的环形凸沿,环形凸沿向外延伸有插接部,在插接部的外圆柱面上轴向间隔设有若干个独立环形凸圈,独立环形凸圈的外径与承口的内径紧密配合。权利要求7是: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一种节流式承插无垫连接的排水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口的插接部上靠近环形凸沿处设有环形限位圈,在承口扩孔部的相应部位设有与环形限位圈配合的环形凹槽,或是所述插口的插接部上靠近环形凸沿处设有环形凹槽,在承口扩孔部的相应部位设有与环形凹槽配合的环形限位圈。而在专利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共有9项,专利权人将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和7合并为权利要求1。原审判决将专利权人在其授权中已放弃的内容,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缺少某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应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人张建华与被申请人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83号)中,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因缺少某专利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不是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因此,浙江中财坚定提起上诉。江西省高院在认真听取了我们的上诉意见后,作出(2017)赣民终544号判决:撤销南昌市中院(2017)赣0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驳回江西汇丰的诉讼请求。正义有可能会迟到,但终究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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