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1.22
审理法院:上饶市中院
承办律师:黄斌、胡剑平
结案年份:2017年3月20日
案情简介:
“润田”550ml纯净水使用统一的包装、装潢,迄今已经有20年,“润田”550ml纯净水已被国内市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饮料行业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已与其产品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被告生产、销售的“锗泉” 550ml天然水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的“润田”550ml纯净水基本无差别,同时由于两款产品市场售价均为1元,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该两款产品。结合双方产品存在价格、质量、口味、消费层面等方面的竞争关系,使相关公众对双方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使原告在消费者中的信誉度受到影响,产品销量下降。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将被告生产的“锗泉” 550ml天然水产品与原告的“润田”550ml纯净水这一知名商品相混淆,非法获取了原告的竞争优势。
黄斌、胡剑平律师代理江西润田后,做了大量细致周密的工作,举证材料就有一个大拉杆箱,主要有:商标证书、驰名商标证明、近20年的广告材料、近20年的销售材料、近20年的荣誉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官媒的相关报道、公证书等。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官终于接受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
一、“润田”550ml纯净水是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1、从“润田”550ml纯净水的销售时间、销售额、持续时间及地域范围看,“润田”550ml纯净水产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 ]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润田”太空水及纯净水(“润田”550ml纯净水为纯净水系列主打产品)自1994年开始生产并投入江西市场,2000年启动全国市场,率先进入湖南、湖北、安徽,2001年3月南昌分公司新生产线正式投产,2001年4月丰城水厂新生产线正式投产,2001年5月润田广告“绿色食品----润田纯净水”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次亮相成功,2003年8月成都润田生产基地投资成立,2003年9月沈阳润田生产基地投资成立,2004年2月成都润田生产基地正式投产,2004年2月沈阳润田生产基地正式投产,2004年5月武汉润田生产基地正式投产,截至2016年在全国构建起12个现代化生产基地和3大优质稀缺矿泉水源地。
“润田”550ml纯净水面世20多年以来持续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中2015年广告及业务宣传费57306215.59元,2016年1-4月广告及业务宣传费3151918.72元;并于2015年实现纯净水经营收入680091564.71元,2016年1-4月实现纯净水经营收入192666282.76元。
“润田”550ml纯净水自上市以来以其优良的品质多次荣获“国家免检产品”、“国家绿色产品”、“全国食品行业名牌产品”、“江西省名牌产品” 、“江西省食品工业十强企业”、“江西公众评价质量最佳品牌”、“江西市场最畅销品牌”、“江西消费者认定首选品牌”、“江西省消费者认定质量最佳品牌”、“江西市场占有率最高品牌”等荣誉称号,其中润田纯净水先后获得“江西省地产最畅销商品”、 “中国公信品牌” 、“江西省名牌产品” 、“江西市场最畅销品牌”、 “江西公众评价质量最佳品牌”、 “江西省消费者最满意品牌(产品)”、“江西名牌旅游商品” 、“南昌名牌产品” 等荣誉称号;“润田”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 2005年3月—2008年3月)、“江西省著名商标”( 2010年10月—2013年9月)、“江西省著名商标”( 2014年1月—2016年12月),并于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润田”商标从地方性品牌成长为全国性品牌,逐年稳步发展,以产品质量求市场,倡导“回归自然,关注健康”的绿色理念,着力打造“润田”健康、安全的品牌形象,在全省乃至全国消费者中享有良好的口碑。
2、“润田”550ml纯净水的包装、装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润田”550ml纯净水产品在以“润田”商标区别其它同类产品的同时,还一直采用自己特有的包装、装潢。其特有的包装为:简洁的瓶体,瓶身采用起伏水波动感条纹。特有的装潢为:采用顶部绿色色带贯穿,中间为写实蓝天白云插图以及青山绿树小屋营造恬静的江南秀美景色,底部小溪河流插图为白色,代表纯净无暇的优质饮用水,在整体颜色上以蓝色、绿色为主,给人以纯净自然的视觉印象。设计风格与“润田”商标含义一致,色彩的搭配浑然一体,使水的清澈感更映入人心。瓶标正面以黑色字体“润田”商标为主识别,此设计清新简洁,大气简单。
“润田”550ml纯净水产品自投产以来一直使用该特有包装、装潢至今,经过近20年不断宣传推广和成功的商业运营,“润田”550ml纯净水已被国内市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饮料行业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具有特有性并与其产品产生了稳定的联系,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二、被告“锗泉” 550ml天然水产品擅自使用与“润田”550ml纯净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非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同为饮用水类产品生产销售商,作为同行业者,在明知原告“润田”550ml纯净水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生产与“润田”550ml纯净水特有包装、装潢非常相似的“锗泉” 550ml天然水,“锗泉” 550ml天然水产品在瓶体高度、形状、瓶体条纹和瓶贴图案、色彩等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组合上均与原告的“润田”550ml纯净水特有包装、装潢非常相似,并在上饶、景德镇等区域各县城及乡镇大量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 ]2号)第四条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润田”550ml纯净水与“锗泉” 550ml天然水两者的包装、装潢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可以清晰看出,1、瓶体高度均为224mm,瓶体宽度均为60mm;2、瓶体底部往上93mm均采用起伏水波动感条纹,且起伏水波动感条纹的位置、间距、纹路均高度一致;3、瓶贴均贴在距瓶底93mm往上处,瓶贴高度均为51mm;4、瓶底均为倒梯形,形成水中花效果;5、瓶颈均为梯形设计;6、瓶盖均采用圆中圆的设计理念;7、瓶贴均采用热缩膜;8、瓶贴均在整体颜色上采用以蓝色、绿色、白色为主;9、瓶贴主视图均采用上、中、下三段式,上部蓝色、中部绿色、下部白色,并在蓝色部分配以蓝天白云、绿色部分配以青山小树,且构图、元素、位置均相近;10、瓶贴另一侧同为条码标贴位,条码上方均为注册商标。
结合“润田”550ml纯净水特有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情况下,被告生产、销售的“锗泉” 550ml天然水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的“润田”550ml纯净水基本无差别,同时由于两款产品市场零售价均为1元,结合双方产品存在价格、质量、口味、消费层面等方面的竞争关系,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该两款产品,使相关公众将“锗泉” 550ml天然水混淆和误认为原告的“润田”550ml纯净水,非法获取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非法获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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