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1.20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院
经办律师:王袁生,黄斌
结案年份:2017年
案情简介:
该案为江西著作权第一大案,江西电视台自有版权栏目遭遇上市公司暴风科技侵害。起诉标的为200万,一审判赔167万,为江西省著作权判赔金额最高案,也是唯一超过100万的著作权案件。二审调解结案,并被纳入江西省高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1民初101号
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普,系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袁生、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汪赛男,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斌,被告暴风科技的委托代理人李玉东、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起诉称:江西广播电视台是我国著名广播电视台,其江西卫视频道在全国有效覆盖和接收人口达8.5亿。2014年4月1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将其拥有的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在互联网进行独家运营和经营管理使用,包括涉案节目:《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社会传真》、《深度观察》、《带着爸妈去旅行》;并约定:对于授权人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在授权领域内遭受侵权时,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该侵权行为(包括本授权书签发前的侵权行为),采取包括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获得索赔等在内各种法律措施。
被告暴风科技作为提供在线视频播放的国内大型互联网上市公司,在应当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的情形下,自2011年7月起先后将《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社会传真》、《深度观察》、《带着爸妈去旅行》擅自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节目视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在其网站首页滚动图片中进行重点推介,在已播的每集片头和右侧接入5个以上的广告以实现巨额商业获利,播放节目总量超4500期,累计时长超130000小时,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经原告多次电话及通过律师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时,被告却置之不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5.3万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暴风科技答辩称:1、原告并不享有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答辩人并未提供涉案节目的下载服务,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提供了涉案节目的下载服务。3、答辩人网站首页未对涉案节目进行任何推介行为。4、答辩人网站页面右侧广告与播放涉案节目无关,是基于暴风网站本身的广告,而不是依托于涉案节目投放的。5、关于涉案节目的具体期数应以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呈现的可以正常播放的77期为准,原告主张涉案节目期数超过4500期无事实依据,不能证明处公证书中的77期以外的节目均可正常完整播放。6、原告证据只能证明2015年3月27日答辩人网站上存在涉案节目的视频链接,不能证明答辩人自2011年7月就开始播放涉案节目。7、原告提供的两份授权合同均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授权价格对本案无参考意义和价值。8、答辩人的广告盈利方式是多样化的,与本案涉案节目无必然关联性。9、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原告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共一页。证据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共二页。证据三: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据四: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据五:被告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原、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组证据:证据六:江西广播电视台与原告签发的授权书一份,共一页。证据七:江西省版权局出具的相关涉案电视节目的作品登记证书及版权证明各一份,共九页。证明:原告独占享有涉案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和要求赔偿,上述侵权行为包括授权书签发前的侵权行为。第三组证据:证据八: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许可使用协议一份,共十八页。证据九:中国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二份,共二页。证据十: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签订的合作协议一份,共七页。证据十一:中国银行北京东路支行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三份,共三页。证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获得相关电视节目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支付版权费127万,许可时间17个月;乐视网从原告处获得相关电视节目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支付180万,许可时间2年。通过上述两个合同以及对方的履行情况,可以充分证明涉案电视节目的市场价值。第四组证据:证据十二:公证书(2015)赣洪城证内字第2783号一份(当庭拆开光盘进行播放)。证明:被告自2011年7月起先后将《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社会传真》、《深度观察》、《带着爸妈去旅行》擅自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节目视频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播放节目总量超4500期,累计时长超130000小时,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电视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第五组证据:证据十三:300431暴风科技的经营分析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被告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21655.21万元,广告收入19278.97万元,占比89.03%;2014年营业收入38620.58万元,广告收入34264.05万元,占比88.72%;2013年营业收入38620.58万元,广告收入34264.05万元,占比88.72%。证明被告的非法获利广告收入金额巨大。第六组证据:证据十四:律师函一份,共三页。证据十五:顺丰速运单一份,共一页。证明:被告实施直接故意侵权的恶意程度。第七组证据:证据十六: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各一份,共三页。证据十七:专用缴款单及非税收入票据一份,共二页。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2500元。证据十八:计算依据,证明侵权造成的损失。第八组证据:证据十九、2013年8月26日关于同意江西广播电视台开办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和增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批复,证明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成立的时间;证据二十、2016年5月17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出具的证明,证明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与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均为其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被告暴风科技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原告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认可证明效力,该证书上的有效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0,而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27日,不能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对证明二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认可证明效力,该证书上的有效期自2015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而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27日,不能证明原告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对证据三、四、五、六无异议。对证据七的关联性有异议,该授权书并未明确授权的具体节目名称、内容及时间。对证据八登记证书,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是涉案节目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中《带着爸妈去旅行(第三期)》的创作完成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但首次发表日却早于创作完成时间,与实际不符,对此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称首次发表日2014年1月4日为笔误,实际为2015年1月4日。对证据九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的主体是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协议内容与本案情节不同且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对证据十,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只能证明证据九没有完全履行。对证据十一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的主体是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协议内容与本案情节不同且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对证据十二,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只能证明证据十一没有完全履行。对证据十三公证书不论从操作步骤上还是从页面显示上都未呈现任何可供下载的事实,公证书恰恰证明了在被告网络上可实现正常完整播放的视频总数量为77期,而非原告所主张的4500期,根据公证的程序规则,我方认为这份公证证据不能支持原告所主张的4500期,且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原告在2015年3月27日取证时并不享有涉案结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原告已于2014年4月1日转授给了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对证据十四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十五律师函,被告没有收到,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证据十六顺丰速运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确实收到及快递的内容就是证据十五。对证据十七中的律师费发票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因本案而支出的费用,除非发票名称明确为本案诉讼。对证据十八中的对专用缴款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缴款单的支付单位是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对证据十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二十的真实性暂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是其单方面出具的,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与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均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应该独立承担责任,且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说法是事业单位的运作方式,不适用法律上的独立主体,2014年4月1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将授权给了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恰恰证明他们都是独立运作的法人,不能将权利义务混淆。
被告暴风科技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社会传真》、《深度观察》、《带着爸妈去旅行》电视节目为江西广播电视台下属江西卫视等电视频道的电视节目且在江西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均为江西广播电视台。2013年8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光电总局以广局【2013】337号文同意江西广播电视台开办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2014年4月1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将其拥有的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在互联网进行独家运营和经营管理使用,并授权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对于授权人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在授权领域内遭受侵权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该侵权行为(包括本授权书签发前的侵权行为),采取包括不限于调查取证、行政投诉、提出索赔、谈判和解、获得索赔等在内各种法律措施,授权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江西广播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止。同日,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将其拥有的所有广播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独家授予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与使用,并获取相关收益。授权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书面声明取消授权之日止。
2015年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将《传奇故事》(约800元每期)、《金牌调解》(约800元每期)、《经典传奇》(约800元每期)、《家庭幽默录像》(约700元每期)、《晨光新视界》(约300元每期)、《杂志天下》(约400元每期)、《社会传真》(约200元每期)、《深度观察》(约400元每期)、《江西新闻联播》(约200元每期)、《新闻夜航》(约200元每期)、《挑战文化名人》(约700元每期)栏目2015-2016年自制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版权费127万元,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支付76.2万元。
2014年12月29日,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将《传奇故事》(约800元每期)、《金牌调解》(约800元每期)、《经典传奇》(约800元每期)、《家庭幽默录像》(约700元每期)、《晨光新视界》(约300元每期)、《杂志天下》(约400元每期)、《社会传真》(约200元每期)、《深度观察》(约400元每期)、《新闻夜航》(约200元每期)、《挑战文化名人》(约700元每期)栏目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自制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年,版权费第一年为80万元,第二年为100万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130万元元。
2015年5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的(2015)赣洪城证内字第2783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婕霓及公证员邓某公证人员戴某2015年3月27日进行了如下网页证据保全行为:在被告暴风科技“暴风影音”网站首页搜索栏内分别输入“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社会传真”、“深度观察”、“带着爸妈去旅行”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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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2、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如果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江西广播电视台系本案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且于2014年4月1日将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在互联网进行独家运营和经营管理使用,并授权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对于授权人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在授权领域内遭受侵权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该侵权行为(包括本授权书签发前的侵权行为)采取各种法律措施。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其2014年4月1日将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独家授予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与使用并不影响自身对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二、关于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暴风科技未经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授权或涉案节目的其他有权人许可,面向公众提供了涉案节目的互联网点播服务并嵌入相应广告,侵犯了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就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关于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暴风科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节目,根据原告的诉请,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应当赔偿损失的金额,本院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节目期数,暴风科技主张侵权期数应当以公证点播的77期为准,但又认可原告主张的4500余期节目中除公证播放的77期外有一些是不可以播放的,且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播放的具体期数,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播放的77期是非随机选择的,故本院认定本案暴风影音侵权的节目期数为4761期;2、侵权节目的市场合理使用费,对此本院认为可以参照同时期的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合同中涉案节目的许可费;3、被告网站的经营规模,被告系互联网领域的上市公司,其暴风影音网站的经营规模及影响力较大;4、被告的获利情况,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告对涉案作品的点播加入了广告,获取了一定的收益;5、被告的侵权性质,被告作为提供互联网影视播放服务的专业公司,在本案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严重;6、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结合上述因素,本院认定本案《传奇故事》每期的赔偿金额为400元,1148期的赔偿金额为459200元;《金牌调解》每期的赔偿金额为400元,1192期的赔偿金额为476800元;《经典传奇》每期的赔偿金额为400元,810期的赔偿金额为324000元;《家庭幽默录像》每期的赔偿金额为300元,233期的赔偿金额为69900元;《晨光新视界》每期的赔偿金额为200元,234期的赔偿金额为46800元;《杂志天下》每期的赔偿金额为300元,271期的赔偿金额为81300元;《社会传真》每期的赔偿金额为200元,677期的赔偿金额为135400元;《深度观察》每期的赔偿金额为300元,182期的赔偿金额为54600元;《带着爸妈去旅行》每期的赔偿金额为300元,14期的赔偿金额为4200元;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为2万元;赔偿金额共计1672200元。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传奇故事》、《金牌调解》、《经典传奇》、《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社会传真》、《深度观察》、《带着爸妈去旅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6722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24元,由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承担4224元,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及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账号:14×××42,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罗云奇
代理审判员 曹渊
代理审判员 邓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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