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1.22
审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承办律师:刘孟清
结案年份:2018年1月16日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6日,某装饰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就某宾馆装修签订协议,某装饰公司对某宾馆的装修预算造价为1232957元,施工面积为4200平方米,委托方式为半包工程,工程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2月28日,工程总工期为100天。合同预算单写明双方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争议解决约定为,如双方对造价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按法律规定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某装饰公司按约进行装修,装修时,本由其它单位装修的水、强、弱电项目,由于其它单位装修某建材公司不满意,因此,将水、强、弱电项目归某装饰公司进行装修,且有该由某建材公司购买的地砖,也由某装饰公司代购,以及造型变更导致的装修费用增加。增加金额达90余万元。某装饰公司装修完成后,某宾馆立即入驻进行经营。但是其工程款一未进行结算。某建材公司在支付148万元后,不再支付款项。其后,某装饰公司要求某建材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是,某建材公司一直拒绝进行结算并支付。
2016年1月4日,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该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某建村公司却以该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中,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向其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起诉人理由为,合同约定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是确定性的约定。对此,本律师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中院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诉讼,后,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
2016年2月24日,第一次开庭,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2016年9月13日、11月24日,2017年11月20日,仲裁庭分别开庭审理该案。某建材公司辩称,1、该案已超过仲裁时效。2、其已依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全部履行交付款义务。对此,由于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因此,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工程款的问题,由于不能与某建材公司达成一致,因此,某装饰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申请书递交后,2016年12月23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7年7月3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向仲裁庭出具了《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编号:赣求司〖2017〗建鉴字第1206号)。后,2017年7月25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被申请人不同意进行鉴定并拒绝提供涉案现场以供勘查,致使无法现场实测实量和了解装修工程个体做法导致无法确定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和单价,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案件终止鉴定,并将有关材料退回”为由,提出不承担鉴定职责。
本案中,仲裁庭意见为,1、装饰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该案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以某建材公司拒绝结算之日起算。故为某装饰公司的仲裁未超时效。3、由于某建材公司收到结算单后不予答复,双方未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某装饰公司向仲裁庭提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由双方选定了鉴定机构。由于某建材公司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之后,某装饰公司补充提交了委托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核定工程造价为1936573.27元。
最后仲裁庭作出裁决:
某建材公司应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654772.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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