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4.02
“民法典案例分享”系列由求正沃德管委会知识管理中心推出,主要围绕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或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司法案例进行整理,并进行推送分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逍与被告黄某建在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共同向何某区借款350,000元,未约定利息,借款为一年。因两人未归还借款,何某区诉之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17801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逍与黄某建向何某区返还350,000元,此后,案外人何某区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逍与何某区达成和解,免除李某逍3万元债务无需偿还,仅需要归还320,000元,李某逍于2022年3月25日向何某区偿还320,000元,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22)粤1302执1889号的结案通知书,并扣缴了李某逍的执行费4,550元和诉讼费2,975元。经与被告黄某建协商无果,原告李某逍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共担借款本金175,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执行费、诉讼费合计3,762.5元;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某建答辩称:一、本案原告仅归还了32万元,其仅能追偿16万元,故,原告向被告追偿17.5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原被告和案外人何某区的债权没有约定利息,故本案也不应当计算利息。 争议焦点 一、本案原告追偿金额如何确定? 二、本案原告是否有权主张利息? 法院裁判 一、被告黄某建偿还原告李某逍160,000元; 二、被告黄某建向原告李某逍支付3,76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的认定,均属于民法典实质性修订条款或新增条款,本文认为,分析本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案原告李某逍与被告黄某建所欠何某区的债务是否为连带债务?原告李某逍与被告黄某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向案外人何某区借款,二人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已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由李某逍和黄某建共同向案外人何某区偿还欠款,故案涉债务应为连带债务。 第二,李某逍和黄某建之间并未约定各自应担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应当视为份额相同,故原被告对35万元借款应当分别分担17.5万元,故原告有权向被告黄某建在其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第三,案外人何某区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逍与何某区达成和解,免除李某逍3万元债务无需偿还,仅需要归还320,000元,李某逍于2022年3月25日向何某区偿还共计320,000元,超出了其应承担的50%债务份额,有权向被告黄某建在其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鉴于原告仅偿还了320,000元,且何某区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并未约定利息,原被告之间也未就利息进行约定,故对被告主张仅需归还160,000元的抗辩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超出部分15,000元不予支持。 第四,本案中何某区免除李某逍3万元债务无需偿还,对此3万元,何某区是否有权要求黄某建全部偿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根据此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在李某逍应当承担的1.5万元债务范围内黄某建的债务消灭,故,黄某建仅需单独向何某区支付1.5万元,而非3万元。
给我们留言 / MESSAGE
江西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时间广场)B座6、7、8层
0791-8385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