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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学 | 浅析民法典背景下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一)

来源: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4.02

担保制度在现代民商事领域中有着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而担保人则在交易过程中扮演护航员的角色,既为债务人增强信用,亦为债权人保障权益。可一旦交易出现危机,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就面临被债权人追究责任的风险。那么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除了向债务人追偿,还有什么能维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呢?若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吗?若可以互相追偿,能先于向债务人追偿,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本文将通过案例,浅析民法典背景下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情形:

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


案例:龚某与张某政、李某追偿权纠纷

2021年6月9日,某农信社作为出借人、被告张某政作为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政向某农信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另约定贷款期限、利息、罚息等内容。同日,龚某及被告李某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张某政贷款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可以互相追偿,二人各自承担50%的份额,另约定了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政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某农信社将张某政、李某乐、龚某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某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511.48元及逾期利息6218.10元,以上共计108729.5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余下利息按年利率15.228%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龚某、李某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龚某、李某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政追偿;四、驳回原告某县农村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2年12月13日生效。

后被告张某政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农信社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龚某作为保证人被执行扣134889.08元,至此上述案件全部履行完毕,执行结案。龚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二被告追要代偿款,二被告拒不支付,故龚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龚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某政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34889.08元及利息620.49元(利息以134889.0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4年1月17日);

2.判令被告李某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某政对某农信社所负的借款债务有龚某、李某乐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并约定可以互相追偿,二人各自承担50%的份额。因此向债务人追偿不再是前置条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实践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可以分别起诉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且没有先后顺序要求;也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此时其他担保人承担的不再是对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补充清偿责任,而是直接约定份额的还款责任。

本案中,原告龚某向债权人某农信社代为还款134889.08元,龚某同时起诉了已生效他案中的债务人张某政和其他连带担保人李某乐,要求被告张某政归还代偿款134889.0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要求被告李某乐对上述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张某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支付代偿款134889.08元及利息620.49元(利息以134889.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3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月17日,之后利息按照上述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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