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4


在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团队于案件即将移送法院且检察机关已给出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的紧急情形下接受委托。历经阅卷会见、多次意见沟通、两次补充侦查以及提交五份辩护意见等全流程工作,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在半年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案犯被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现了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逆转。此次辩护工作的成功,不仅体现了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更是团队协作、专业深耕以及坚持法律正义的必然成果,其中诸多经验与体会,值得总结沉淀。
一、刻不容缓,以分兵协作之策为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本案系在检方告知家属将在5日后把杨某起诉至法院,认定其诈骗70万元(未遂),并已提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的紧急时刻,团队接受委托。同时,办案单位并非南昌辖区司法机关,且当事人还被羁押在非办案辖区的看守所,均相距甚远。家属的焦虑与案件的紧迫性,使得承办律师团队没有丝毫犹豫的余地。接受委托后,经研讨,团队即刻制定双线策略:一路前往甲县检察机关全面阅卷,梳理涉案金额、主观故意、犯罪形态、共犯认定等核心争议要点;另一路前往乙县看守所会见杨某,核实案卷疑点、还原案件全貌。团队通过3日的高效攻坚,将阅卷发现的证据问题与会见了解的案件事实深度融合,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规则,形成逻辑严谨、论据充分的详细书面辩护意见,为后续与检察官的沟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关键沟通,拆解疑点推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完成上述工作后,主办律师立即与检察官约定时间,双方进行了数小时面对面沟通。辩护人以证据为支撑、法律为依据,逐一拆解案件核心疑点:指出70万涉案金额认定缺乏依据,杨某无非法占有意图,同案犯私自收取其他款项与杨某无关;强调杨某因被请托人虚构信息,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办事能力,无诈骗直接故意且愿意担保退款;援引无罪判例,证实本案无证据证明杨某与同案犯存在诈骗意思联络;明确案涉行为即便存在,亦属犯罪预备而非未遂。此次沟通成功使检察官认可案件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成功将本案从即将被起诉的边缘挽回,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争取到了空间和条件。
三、层层递进,以多份辩护意见构建无罪辩护体系
虽案件成功退回补充侦查,但检察官仍未采纳杨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这意味着辩护工作远未结束。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过程中,团队始终对案件保持高度关注,针对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先后提交了五份补充辩护意见,实现了辩护观点的层层递进、逐步深化,构建起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聚焦“请托事项违法≠构成诈骗”,否定70万诈骗金额的合理性;结合录音、同案犯供述,证实杨某无非法占有故意,且对部分款项有担保退还的意思表示;依据司法解释,指出其诈骗未遂金额未达入罪标准;结合稳定供述,论证其对部分款项无非法占有目的,且提出“事不成不付钱”的核心约定;厘清犯罪预备与未遂的界限,结合羁押时长、悔罪表现,恳请作出不起诉处理。每份意见均做到证据与法律、个案与判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了辩护的说服力。
四、不忘初心,双重支撑方能构筑辩护核心竞争力
本次辩护工作的全程突破,得益于高效紧密的团队协作与深耕细作的专业能力的双重支撑,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推动案件从不利走向逆转的关键核心。
(一)团队协作:分工高效、衔接顺畅,凝聚攻坚合力
本案自紧急介入起,团队便以精细化分工、全流程协作贯穿辩护始终,使每一个环节都形成高效闭环:
介入初期,分兵两路同步推进阅卷与会见工作,实现案件证据梳理与当事人事实还原的高效对接,短短3日完成核心辩护意见的构建;
案件退补阶段,面对两次补充侦查的时间节点与证据研判需求,团队明确专人负责证据分析。针对判例检索、法律适用、文书撰写等工作,定期组织集体研讨活动,及时同步补充侦查的最新情况。针对案卷中的证据矛盾以及法律争议点,共同梳理分析思路,以确保辩护观点具有统一性与连贯性。
在与检察官沟通对接环节,由专业基础扎实、沟通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团队全程提供后方支持。针对沟通中出现的新问题,实时开展研讨并迅速做出回应。面对“请托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共犯故意要件的界定、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分等复杂法律问题,团队成员充分发挥各自所长,结合刑法理论、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进行深入研讨,反复打磨辩护意见的逻辑与论据,确保每一个观点都精准、专业且无懈可击。
正是这种齐心协力、协同合作的团队协作模式,使得在本案紧张的辩护进程中,始终能够保持思路清晰、行动高效,精准把握每一个案件关键节点,推动辩护工作持续取得突破。
(二)专业能力:精准研判、深度适用,夯实辩护根本底气
诈骗罪,尤其是“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其核心难点在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以及客观虚构事实行为的界定。本案还叠加了共犯认定、犯罪形态区分、涉案金额核算等多重复杂问题,对辩护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而扎实的专业基础,正是能够坚守辩护立场、说服检察官的根本支撑。
1. 精准把握案件事实,直击证据矛盾:团队从繁杂的案卷材料中细致梳理,提取关键事实信息,精准发现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核心证据矛盾——关于杨某“明知被请托人无办事能力”的认定,与被请托人虚构身份、利用他人背书及过往办事经历欺骗杨某的客观事实完全相悖。以此为突破口,否定侦查机关对杨某主观诈骗故意的推定;同时,细致甄别涉案款项的流向及约定细节,明确区分杨某提议的5万元与同案犯范某私自收取的5万元并非同一笔款项,厘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脉络。
2. 熟练适用法律规范,找准法律依据:精准运用《刑法》关于诈骗罪构成要件、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犯认定的核心规定,结合两高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诈骗未遂的入罪数额标准,为论证杨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找到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紧扣“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认定规则,将“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作为认定诈骗罪的核心要件,贯穿于全部辩护工作始终。
3. 精准援引司法判例,强化实践支撑:检索并运用其他法院关于诈骗共犯认定的无罪判例、各地检察机关关于“请托型诈骗”的不起诉案例,同时结合《检察日报》发布的相关司法认定观点,使辩护观点不仅有法律理论支撑,更有司法实践的参照,大幅提升辩护观点的说服力。
4. 深度理解类案规则,紧扣辩护核心:深刻把握“请托型诈骗”的司法裁判逻辑,明确在此类案件中,即便行为人存在一定的夸大行为,只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有实际履约的主观意愿,就不应认定为诈骗罪。这一核心观点成为全部辩护意见的主线,为构建无罪辩护体系奠定了关键基础。
本次辩护实现“绝境翻盘”,全程伴随着紧张与压力,同时也充满了挑战与收获,使我们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本质、价值与职业要求有了更为深刻、具体的理解与感悟。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担当的职业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坚守法律正义,履行律师的职业使命,通过有效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在个案中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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