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0
近日,我所陈幸欢律师在CLSCI期刊《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4期,发表了2.6万字的高水平论文《“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立法检视与规则完善》,该论文系陈幸欢律师主持的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生态环境修复行刑民责任体系化研究”(23BFX192)的核心研究成果。
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CLSCI),是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于2010年起,对全国法学研究机构和个人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统计分析的期刊目录。CLSCI期刊系中国法学高水平论文的集中展示平台。
选题价值
该论文的选题价值在于:自然恢复为主系生态修复领域,具有引领性的新原则,可有效解决我国人为破坏性修复多发的问题。然而,检视六部法律,发现仅有抽象性规定,该原则之具体规则缺失,实践中,对该原则之理解和司法适用莫衷一是。该文构建了完整的该原则之规则体系,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创新点
该论文的创新点在于:1.准确界定了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之内涵,为该原则的实践适用提供了指引。该文精准界定了该原则的概念、特征。明确自然恢复为主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为主,辅之以必要的人工修复措施,其目标是恢复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其调整对象是人类不当的干扰行为,而非生态环境。
2.精准分析原因在于最低干预理念等理念之缺失。以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指引,对该原则之现行立法进行检视。基于此,发现其立法问题在于核心规则缺失、配套规则精细化构造不足,原因在于最低干预理念缺失、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协调理念不显等。
3.系统提出了对于四个具体规则的构建或完善建议。为修复实践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则。其中,自然恢复规则属于该原则的操作性规定,有助于该原则之正确落实;分级分类保护规则属于该原则的适用性规定,有助于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精准实施;分区管控规则以生态区域作为保护对象,有助于弥补分级分类保护规则之不足;公众参与规则通过明确公众主体地位,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有助于保障该原则之践行。
陈幸欢律师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的博士学位,并具备博士后研究经历,陈幸欢律师及其团队长期深耕于环境资源法律服务及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房地产纠纷、环境污染及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辩护等特色领域,在不断为委托人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的同时,基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国家级课题,开展前沿性和创新性的研究,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也展现了我所学习型、研究型法律服务团队的风采。
陈幸欢 律师
陈幸欢律师及其团队深耕于环境资源法律服务、民商事法律服务以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辩护领域。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矿业权纠纷、矿业权收购、环境污染以及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辩护、检察公益诉讼、上市公司ESG等细分特色法律服务领域,基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国家级科研课题,通过强化前沿性的理论研究,并与法律服务实践紧密结合,在科研成果产出丰硕的同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业绩,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